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深化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管理实效,促进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市政府《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勘察设计企业遵规守信、市场行为、成果质量等实际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实施。
第四条 A类企业是指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业绩、成果质量优秀,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企业。
B类企业是指基本做到遵规守信,市场行为较规范,成果质量较好的企业。
C类企业是指在遵规守信、市场行为等方面有不良表现,或成果质量较差的企业。
D类企业是指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等处理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分类考核数据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评比考核、成果审查、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途径。
第六条 A类企业每两年集中审核公布一次。由企业对照A类企业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向被委托的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审核机构根据各类管理数据及现场抽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并汇总初审意见,报市建委批准和公布。A类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A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无不良市场行为或不在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期限内。
2.勘察、设计成果均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审查中未发生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情况。
3.已申领诚信手册,内容填写完整。能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各种业绩、统计数据等及时填报或更新,并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作正常对接。
4.无因企业行为或工作质量导致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况。
5.内部管理规范,具有完备的诚信履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有应急事故处理预案。
6.合同签订规范,及时到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履行合同,无因本方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
7.加入行业协会组织,遵守行业自律,积极履行义务、参加活动,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八条 A类企业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还应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数据全面完备,运转正常。
2.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取得良好业绩,在行业里具有较强影响力。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化工作,社会效益显著。
4.注重人才培养和人员执业管理,有完备的人才计划和激励制度。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竞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有大师级人才、全面复合型人才、行业技术权威、科技带头人等。
5.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四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生态低碳环保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业绩。
6.获得相关奖励或称号。
7.符合其他较优秀条件。
第九条 C、D类企业的认定,是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市场行为或产生的后果,及时进行认定、公布。公布后最长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 企业具有以下任意一项,即被认定为C类企业:
1.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或市场行为检查、抽查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
2.存在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之一行为。
3.被投诉、举报或曝光,经查实,造成一定不良后果。
4.在各类申报、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
5.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6.成果质量较差(上一年度审查排名为后三名),或两次及以上因成果质量被通报批评。
7.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情节较轻。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以下任意一项,即被认定为D类企业: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C类企业,或在整改期内又发生第十条任一项情形。
4.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后果严重。
第十二条 对A类企业采取以下“绿色通道”管理措施:
1.公布名单,颁发证书。
2.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应急勘察、设计企业库,择优选择入库。优先推荐参加政府或国有控股投资重大项目等建设。并将企业分类结果作为综合评审条件之一。
3. 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合同备案(或进省审核)、成果审查、抗震审查、节能审查、资质资格申报或变更、出省证明、诚信手册等各类手续时,简化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市场检查时,可实行免检。
5.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评选,市级权限优先评选。
6.其它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C类企业一经认定、公布,对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在诚信手册上作不良记录。
2.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合同备案(或进省核验),暂停开具诚信证明。
3. 列为重点监管和市场检查对象。增加对其资质、成果质量和市场行为的检查频次。
4.认定后一年内不能申报评优、评先。
5.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或培训。
6.严格审查其各类手续。
7.其它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D类企业一经认定、公布,对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 在诚信手册上作不良记录。
2.限期6个月内整改,在整改期内暂扣其诚信手册、出图专用章,暂停办理合同备案、暂停受理成果审查、暂停开具诚信证明。
3.外地企业列入D类的,暂停办理其在南京勘察设计市场任何手续,将其不良行为函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4.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涉及上级管理权限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处罚。
5.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性约谈。
6.其它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A类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发生第十、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被认定核实后,及时撤销A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C或D类。
B类企业不专门认定、公布,A、C、D类以外的企业均属于B类。
C、D类企业整改合格后,及时撤销或更改认定。
各类企业数量不作人为规定。分类结果及时公布并上报。
第十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工商注册的,可参照本市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