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区域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关于坚持统筹为要加强现代农业农村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11〕51号)、《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城建资金。
第三条 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街镇(指涉农街镇,但不含城关镇)镇区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各类街镇建设试点示范等项目(以下简称街镇建设项目)的“以奖代补”。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指导全市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并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街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具体项目的申报,共同负责对市级下达的补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强化考核、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管理
第六条 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类项目建设:
(一)市级重点特色镇镇区内实施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造及街面出新等提升工程项目;
(二)一般街镇镇区(含区划调整的老集镇)以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改造、街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集镇道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三)国家、省安排的各类街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
第七条 市级重点特色镇中非经营性的城镇道路建设、集镇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实行“定比补助”。
(一)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筹措情况,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街镇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当年拟补助的市级重点特色镇城镇道路建设、集镇道路改造提升项目;
(二)市级重点特色镇补助项目确定后,由各区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重点特色镇,完善相关手续,并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中标通知书报市建委,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作为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测算依据;
(三)市级重点特色镇城镇道路建设项目和集镇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分别按照该项目工程费用的10%和20%(不含征地、拆迁等费用)给予补助,但最高分别不得超过300万元和180万元。
第八条 一般街镇集镇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实行“定额补助”。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一般街镇集镇道路改造提升任务进行验收,对完成任务的一般街镇集镇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国家、省安排的各类街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市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区建设部门、财政局在市级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建立项目资金拨付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一)对于市级重点特色镇城镇道路建设项目和集镇道路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到位。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中标通知书上报并开工建设后,拨付30%;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再拨付70%;工程未竣工的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后再行安排。
(二)对于一般街镇集镇道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和国家、省安排的各类街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应对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应根据街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区建设部门应及时编制并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街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市建委根据全市年度街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各区上报的建设计划和目标,确定全市年度街镇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建设部门应督促镇街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时序要求组织实施,每年分解下达的全市年度街镇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各区建设部门需在当年9月底前按程序正式行文上报。
第四章 绩效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应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建委、财政局对各区建设部门、财政局在街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建设部门、财政局对项目建设程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街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级审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3年。原《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建村字〔2011〕881号、宁财建〔2011〕59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