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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31 点击次数:4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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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

  (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

  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征收公房补贴订立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直管公房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征收公房补贴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二、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保障

  (四)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

  (五)征收住宅房屋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经批准,自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七)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关于特殊类型房屋的补偿

  (八)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1、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30%补偿;

  2、2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40%补偿;

  3、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50%补偿。

  (九)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补偿金额的90%给予补贴。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落实政策后,房屋所有权人又出租给他人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十)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经公证后专户提存,并根据调解和诉讼情况再进行分配。

  四、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

  (十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十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十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十四)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十五)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五、关于非住宅征收补助

  (十六)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十七)房屋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概算评估、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费用,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信息来源:南京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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