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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0 点击次数:3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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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使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明确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各方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等相关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燃气设施入户安检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设施。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 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分解至每月,报燃气管理部门。实施集中安全检查的,应当提前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对瓶装气用户及管道气零散用户检查时,可提前预约,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入户安检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七条 入户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管道方面包括:

  1、是否漏气;

  2、安装用材是否规范,是否燃气专用材料,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

  3、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

  4、管道、阀门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

  5、使用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等;

  6、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二)燃气器具方面:

  1、燃气器具是否完好;

  2、安装、改装、维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

  3、使用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匹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

  4、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管道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五)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

  (六)有无盗用燃气;

  (七)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八条 安检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必须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用户,一份由企业留存,同时,安检表应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对用户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在用户能看到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者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用户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用户指出整改的渠道。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用户签收确认。

  对现场能整改的隐患,企业应帮助用户及时整改到位;用户拒绝签收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留置现场等方式送达用户;发现用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发现用户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一)        燃气设施漏气危及安全的;

  (二)        燃气管道末端未设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安装的烟道未出户的;

  (四)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等设施安装在住人场所或燃气钢瓶存放、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第十四条 用户整改到位后申请燃气经营者恢复用气时,燃气经营者应当自用户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做好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要向用户宣传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户内燃气设施,正确选择燃气用具,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普及用户安全使用常识,增强用户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保障城市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南京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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